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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修订完善《天津大学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2014-05-05

近日,新修订的《天津大学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校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并正式印发,这是我校自1991年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来第三次修订相关方面制度。

《办法》明确了把对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项常规的、例行工作开展;按照国家上位文规定,对审计对象范围作了新调整;结合我校实际,针对机关、学院、直属单位的不同工作职责,按照依法依规、规范管理、取得绩效三方面分别界定审计内容,在此基础上作出相应审计评价,力求体现评价的客观、公平和公正;建立多部门协同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更好发挥经济责任审计作用;强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将其作为干部考核任免依据,纳入档案范围。为帮助广大师生,特别是领导干部更好地了解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规定和相关要求,审计处在对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及相关政策进行整理汇编,对审计流程及有关要求进行分类解析的基础上,编辑的《天津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手册》将于近日印发。

我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的厂长、经理离任审计,经过二十余年的不断探索和实践,从对校办产业负责人离任审计逐渐深化到对全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对各类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鉴证、评价的同时,更注重经济责任审计对各单位完善管理及内部控制的建设性作用。《办法》对于新形势下促进我校规范管理,明确经济职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体系将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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