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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出台《天津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办法(试行)》

2014-11-06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及2012年教育部对科研经费、科研行为管理的三个意见,进一步落实学校法人责任,近日,《天津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并正式印发。

《办法》规定,学校科研经费审计范围包括纵向和横向所有科研经费,由科研经费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每年审计重点,审计处组织实施。《办法》同时规定,对于项目负责人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需将审计情况及时与审计处沟通,并将审计结果报告送交审计处备案。《办法》明确了对院系监管责任、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及对重大科研项目内部控制的监督,并对审计主要内容、审计业务组织与协调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办法》是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后的又一专项审计制度,旨在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经费审计工作,在创新驱动背景下,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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