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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出台《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任前告知办法》

2018-05-09

为加强学校干部监督管理,增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意识,规范履行经济责任,更好地服务学校改革发展,2018年5月3日《天津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任前告知办法》(天大校发【2018】17号,以下简称《告知办法》)经天津大学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正式施行。

《告知办法》包括正文及附件。正文设立八条,从制定依据、告知对象、告知内容、告知要求等方面进行明确。附件分为三类,针对院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机关及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其他院级或直属附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知晓的经济责任事项及有关要求分别告知。领导干部签署《经济责任告知书回执》,由本人、所在单位、组织部、审计处留存。

《告知办法》的出台有助于领导干部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做到守法、守纪、守规、尽责。完善了我校“任前有告知、任中有检查、任期有整改”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体系。是我校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巡视整改要求、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的又一项具体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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