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19
2021年10月23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00号主席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3日主席令颁布当天,审计处党支部第一时间将新《审计法》全文及新旧条款发全处同志对照学习。按照教育部和天津市教委通知,11月3日,组织全处同志参加国家审计署原党组成员、副审计长,中国审计学会现任会长孙宝厚解读新修改审计法线上直播课。
各审计组在紧张的工作中,于项目现场认真学习,深入领会。
《审计法》是审计领域的基础法律,于1994年颁布实施,是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的法制保障,实施二十多年来先后经过二次修正,2006年第一次修正,此次是第二次修正。现行审计法共54条,此次修改了32条,新增14条,修订后共60条。
《审计法》是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和被审计单位接受审计共同的法律遵循。修改后审计法的重点和变化主要有以下:
一、《审计法》的重大修改:明确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
新法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全国审计领域重大事项由中央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地方各级审计委员会贯彻执行中央审计委员会的决定,审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重大事项。
二、《审计法》的持续关注: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相贯通
本次修改在《宪法》框架下,进一步健全审计工作报告机制,更好发挥审计监督对人大监督的支持作用。新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做出决议。
新法明确,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情况,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
新法还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三、《审计法》的显著拓展:审计监督对象、范围、职责
本次修改,适应党中央国务院对审计工作高要求、社会各界对审计工作的期盼、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新形势,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对审计职责有了显著拓展。
审计对象:从原财政财务收支为主的国有资金对象拓展到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并明确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法律地位。
审计范围:审计管辖除原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的单位,增加了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的单位。明确不仅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和项目运营情况亦为审计监督范畴;经批准,可以对非国有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审计内容:除本级和下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增加决算草案审计,将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被审计单位有关信息系统安全性、可靠性等纳入审计监督内容。
四、《审计法》的相应优化:审计监督履职手段和审计监督行为
此次修改,一方面赋予审计履行职责必需的权限,为审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另一方面,对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规范审计权力运行、强化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监督制约,构建日臻完善的监督和制衡机制。
新法规定,国家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按规定应向审计机关开放。审计机关审计时,除检查财务、会计资料外,有权检查相关业务、管理资料和资产。
新法同时明确,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
五、《审计法》的着力强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和审计结果运用
此次修改,除对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审计机关核准审计组审计报告等要求外,增加了向上一级审计机关垂直报送审计报告的程序要求。
此次修改,明确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负有整改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和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负有监督责任,整改情况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同时强化审计结果运用,规定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增加了向审计机关反馈审计结果运用的规定,提升审计监督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