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审计结果运用办法

2019-12-19

天大校审〔2019〕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强化审计整改落实,增强审计效果,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学校内部审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与学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及相关事项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后,形成的审计报告、审计评价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意见书、管理建议书等结论性审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结果运用,是指接受审计的单位针对审计披露的问题和缺陷进行的审计整改;学校党委、行政等各有关单位运用审计成果建立的制度、从事的相关管理活动;以及责任追究。

第四条 审计结果运用应遵循依法依规、明确责任;以审促改,以用促建;协调联动、强化实效的原则,通过结果运用,推动学校治理体系不断完善。

第二章 接受审计单位审计整改

第五条 审计整改落实是指接受审计的单位对审计披露的问题、内部控制缺陷与管理风险进行纠正和处理并完善改进的行为。

第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包括接受审计单位审计整改机制、职能部门推动整改落实机制、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机制、审计结果与整改情况公开机制。

第七条 接受审计单位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接受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接受审计单位应将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深入分析审计所发现问题的原因,举一反三,按照期限及要求进行整改反馈。

离任领导干部应当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八条 接受审计单位应按照期限及要求进行整改反馈,书面提交“审计整改反馈报告”并附相关支撑材料,反馈至学校审计处。审计整改反馈期限为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60日。

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需立查立改的,应以避免风险与进一步损失为原则宗旨,第一时间进行整改落实,整改反馈期限不受上述时间约束。

对因上级审批或涉及校外配合等需要长时期完成的整改事项,接受审计单位在规定整改期限内除提交必要整改资料外,还应提出后续整改计划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将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及时反馈至审计处,直至彻底完成整改。

第九条审计整改反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发现问题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四)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

(五)已落实整改事项的必要证明性支撑材料;

(六)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条 强化职能部门推动整改落实机制。涉及相关管理领域的问题,接受审计单位的整改结果报送学校审计处前应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检查确认;对整改不到位的事项,职能部门应进一步督促落实并加以指导。

第十一条 审计处建立“审计报告”“整改反馈报告”“审计整改台账”对接机制,对整改事项进行研判,实行对账销号。对涉及校外配合等不可控因素导致的需要长周期整改的事项,应及时向学校报告以利进一步研究解决。

第十二条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三章 相关单位对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十三条 相关单位对审计结果运用是指学校党委、行政各部门在工作中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所实施的管理活动、制度建设、校内监督力量协调配合,以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学校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作为接受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干部廉政谈话、校内巡察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充分、合理运用审计结果,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采取措施、完善管理及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作为干部任免、考核、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 党办校办、组织部、人事处、纪委监察室、巡察办、审计处等学校内部监督力量,应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是指对存在重大失职或履职尽责不到位的相关单位或个人,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党组织或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的党内或行政追责;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一)各部门对涉及相关领域审计发现事项的责任人或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制度进行处理及责任追究;

(二)对重大违纪、违法的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由学校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且不认真对待整改的直接责任人、责任单位,取消其校内评先、评优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原则上暂缓提任。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审计结果或未依法依规进行审计结果运用,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行政各部门运用审计结果情况应反馈学校审计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监督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2019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